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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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處置公告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

2025-11-25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以下稱中信金融資產廣西分公司)合法擁有本公告所附《資產處置公告清單》列示的廣西貴港龍升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債權資產(以下稱標的資產),擬對標的資產進行公開轉讓處置,現予以公告。

  一、標的資產情況

  截止基準日,標的資產債權總額為人民幣156,656,074.37元,其中本金 130,907,632.34元、欠息25,184,370.33元,代墊費用564,071.70元。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資產分布于貴港市。具體詳見本公告所附《資產處置公告清單》。

  上述資產以及從資產基準日至資產轉讓日所產生的債務人和擔保人應清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復利、遲延履行金等,最終按標的資產項下債務合同、擔保合同的有關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生效法律文書計算。標的資產項下的權利義務一並轉讓。本公告中內容如有錯漏,以標的資產項下債務人、擔保人等原已簽署的交易合同約定及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等為準。

  如需了解有關標的資產的詳細情況,請登錄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站www.chaofengtechnology.com查詢或與本公告列示的交易聯系人接洽。

  二、處置方式

  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方式單戶處置。

  三、交易對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且具備支付能力並可承擔購買標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的法人、組織或自然人。

  以下主體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本公告列示的標的資產︰(一)國家公務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二)該項資產處置工作相關中介機構所屬人員;(三)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四)債務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屬公司,擔保企業及其控股下屬公司,債務企業的其他關聯企業;(五)上述主體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六)標的資產項下債權資產原債務人及關聯企業等利益相關方不得參與對標的資產的折價購買。(七)反恐及反洗錢黑名單人員、受國際制裁的主體;(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宜受讓的主體。

  受讓人須在標的資產成交確認前簽訂相關承諾書,承諾其不屬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項下禁止受讓不良資產的主體。標的資產的成交買受人須配合中信金融資產廣西分公司開展合規訪談,如拒不配合合規訪談的,中信金融資產廣西分公司有權終止交易。

  四、公告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

  五、接受征詢或異議

  如需了解標的資產具體情況或對標的資產處置有異議的,可向中信金融資產廣西分公司提出;本公告期內,中信金融資產廣西分公司同時受理投資者報名和對標的資產處置的有關異議和征詢。

  六、交易條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七、聯系方式

  聯系人︰韓先生

  聯系電話︰0771-5808853

  聯系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民族大道38-3號

  郵編:530022

  受理排斥、阻撓征詢或異議的舉報電話︰金先生,0771-5871258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西監管局︰0771-2826553

  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電話︰0771-5523032

  特別聲明︰本公告不構成一項要約。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2025年11月25日

   

                                            資產處置公告清單

基準日︰2025年11月20日                                                                        單位︰元

序號 借款人名稱 債務人所在地 債權余額合計 其中:1.本金余額 2.利息 3.代墊費用 擔保人 抵(質)押物情況 抵(質)押物所在地 訴訟情況
1 廣西貴港龍升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 廣西貴港市 156,656,074.37 130,907,632.34 25,184,370.33 564,071.70 貴港市永業木業有限公司、蘇凱林、蘇偉革、黎曦蔓、範燕芬 貴港市港北區金港大道838號貴港國際大酒店的土地16593.31(約合25畝)及酒店房產29907.91。 貴港市  已訴訟判決並申請執行。

  債務人破產重整階段

  注︰

  1、本公告清單所列示債權本金余額、利息余額均截至處置基準日2025年11月20日,基準日後利息、罰息、違約金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及生效法院判決進行計算。

  2、清單中“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

  3、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發生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等情形,請相關承債主體、清算主體代為履行義務或者承擔清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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